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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四川商会联系方式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长水路116号百瑞大厦801室
电话:0573-82651378
传真:0573-82651378
E-mail: jxscsh@163.com
http://www.jxscc.org
商会章程

           嘉兴市四川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为“嘉兴市四川商会”(英文译名:

JIAXING SICHUAN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四川籍人士在嘉兴市范围内经市场

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成立的

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团结、交流、拓展、服务。团结四

川籍在禾的工商业界人士,引导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促进会员增进友谊,互通信息,互相扶持,促进合作;努力

为会员提供服务,建设好商会平台,发挥本商会与政府的桥

梁纽带作用,为会员提供相应的营商机遇,为两地经济、文

化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嘉兴市工商联,登记管理机关是嘉兴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嘉兴市工商联党委。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的住所在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水路116号百瑞大厦8F。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本商会主要职能是:

(一) 广泛联系在禾四川籍工商业界人士,加强信息交流,

开展资金、技术、人才、服务等全方位合作,为川浙经济牵

线搭桥;

(二) 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国家的方针政策,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会员进行爱国、敬业、守法和团结、

友爱、互助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

(三)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诉求和建

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本商会

的工商业界的助手;

(四) 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

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工作;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调解经济

纠纷和民间纠纷;

(六)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公

平竞争和权利,保障正常的生产和销售秩序,使会员正当权

益不受损害;

(七)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

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

问,帮助开拓市场;

(八)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类别为单位会员,凡四川籍人士在嘉兴市范围内经市场监管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包括在江浙沪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非组织等在嘉兴市范围内设立有分支机构、办事处、联络处的)。承认本《章程》,按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原则,办理入会手续后均可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所认可的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力;

(四)热爱商会事业、自愿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或值班小组实地考察;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换届选举时,上一届副会长(工作分工为常务副会长的),自动享有下一届会长竞选人资格人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退会应书面、电话或其他即时通讯工具通知本商会

并退回会员证;

(二)在年度会费规定时间内未缴纳,经多次催交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并退回会员证。如未退回会员证的,本商会有权在本商会网站、QQ群、微信群等各类相关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如为中共党员,受到纪律处分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他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商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如为中共党员,未受过纪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或聘任秘书长;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能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商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商会党组织意见;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商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商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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